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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0294876成都遮阳篷讲述8月2日,万宁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事纠纷案,将一村民强行在他人瓦房正前侧搭建的铝合金遮阳篷强制拆除。据了解,住在万宁市国营东兴农场原供电所临街位置的胡某兰与吴某义是一对邻居,2013年11月,吴某义在房屋前搭建3.6米高铝合金遮阳篷,其中部分遮阳篷位于胡某兰的瓦房正前侧,严重影响了胡某兰一家人的房屋通风与采光,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多年来,双方多次交涉未果,2014年8月19日,胡某兰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义将胡某兰瓦房前的铝合金遮阳篷全部予以拆除。
成都伸缩蓬讲述2015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兰瓦房是长方形,坐南向北,门开向北,其西侧墙开一个小型的“走马窗”,面积0.65平方米,除掉窗栏,可通风采光部分仅是整个窗的一半。对此,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义自判决书生效起七日内,拆除位于国营东兴农场原供电所临街位置相邻原告吴某元瓦房前侧的宽3.2米,长4米的遮阳篷,并承担该案受理费用。
四川雨篷讲述判决后,吴某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维持原判。
四川遮阳棚讲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吴某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某义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吴某义依然拒绝拆除遮阳篷。为此,市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多次上门与吴某义沟通,做思想工作,但吴某义不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还试图中伤司法人员。2017年5月31日,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吴某义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8月2日下午,法院执行人员来到国营农场吴某义家门前,将其遮阳篷强制拆除。